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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曲棍球联赛竞赛规程
2010-02-05 13:51:00 手曲棒垒中心

(2月22日修改)

  一、主办单位:中国曲棍球协会

  二、竞赛日期、地点:  

全国女曲甲级联赛
第一站
3.23-3.29
武进
第二站
4.16-4.22
上海
第三站
6.24-6.30
广州
第四站
8.8-8.14
长春
第五站
9.6-9.12
大连
第六站
10.12-10.18
北京
全国女曲乙级联赛
第一站
6.1-6.7
成都
第二站
9.15-9.21
鄂尔多斯
全国男曲甲级联赛
第一站
6.12-6.18
广州
第二站
7.10-7.16
兰州
第三站
8.13-8.19
内蒙古莫旗
第四站
9.16-9.22
大连
全国男曲乙级联赛
第一站
7.1-7.7
待定
第二站
9.24-9.30
待定


  甲级联赛参赛队必须承接一站比赛,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间的,必须于二个月前向中国曲棍球协会联赛办公室申请并获批准。

  甲级联赛参赛队如无法承接比赛,则失去参赛资格,由后续队伍替补。并请于2010年2月28日前上报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曲棍球协会。

  乙级联赛比赛地点由中国曲棍球协会征询参赛队意见后确定。

  三、参赛单位:

  根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成绩,男子队伍前4名参加甲级联赛,第5名(含)后的队伍参加乙级联赛,未参加第十一届全运会的队伍经中国曲棍球协会同意可参加乙级联赛;女子队伍前6名参加甲级联赛,第7名(含)后的队伍参加乙级联赛,未参加第十一届全运会的队伍经中国曲棍球协会同意可参加乙级联赛。具备参赛资格队伍如下:

  女子甲级:辽宁 江苏 广东 北京 上海 吉林

  女子乙级:四川 甘肃 天津 内蒙

  男子甲级:辽宁 内蒙 甘肃 广东

  男子乙级:北京 山东 天津 四川 澳门

  2011年联赛参赛资格根据2010年全国锦标赛成绩决定。

  四、竞赛办法:

  (一)男子:

  1、甲级联赛为4站比赛。每站比赛采用双循环办法,产生每站名次。4站比赛结束后,按积分产生年度总冠军。每站1-4名积分为5、3、2、1。如积分相同,按获胜场次、净胜球、进球总数、相互间胜负关系计算名次。

  2、乙级联赛为2站比赛。如果参赛队伍为4支(含4支)以下,则采用双循环办法,如果超过4支队伍,则采用单循环加名次赛办法,即:第1、2名,3、4名,5、6名之间附加一场比赛,产生每站名次,如参赛队伍为奇数,在单循环后积分最少的运动队不参加名次赛。2站比赛结束后,按每站名次积分总分产生年度总冠军。如参赛队伍为6支,每站1-6名积分为7、5、4、3、2、1;如参赛队伍为5支,每站1-5名积分为6、4、3、2、1;如参赛队伍为4支,每站1-4名积分为5、3、2、1。如积分相同,按获胜场次、净胜球、进球总数、相互间胜负关系计算名次(每站单循环赛和名次赛合并计算)。

  (二)女子:

  1、甲级联赛为6站比赛。每站采用单循环加名次赛办法,即:第1、2名,3、4名,5、6名之间附加一场比赛,产生每站名次。6站比赛结束后,按每站名次积分总分产生年度总冠军。每站1-6名积分为7、5、4、3、2、1分。如积分相同,按获胜场次、净胜球、进球总数、相互间胜负关系计算名次(每站单循环赛和名次赛合并计算)。

  2、乙级联赛为2站比赛。如果参赛队伍为4支(含4支)以下,则采用双循环办法,如果超过4支队伍,则采用单循环加名次赛办法,即:第1、2名,3、4名,5、6名之间附加一场比赛,产生每站名次,如参赛队伍为奇数,在单循环后积分最少的运动队不参加名次赛。2站比赛结束后,按每站名次积分总分产生年度总冠军。每站1-4名积分为5、3、2、1分。如积分相同,按获胜场次、净胜球、进球总数、相互间胜负关系计算名次(每站单循环赛和名次赛合并计算)。

  (三)竞赛规则:

  1、采用中国曲棍球协会审定的最新《曲棍球竞赛规则》及国际曲联有关规定;

  2、关于红、黄、绿牌的规定:

  (1)一名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二张黄牌,必须立即离开比赛。

  (2)一名运动员在一站比赛中被出示黄牌累计达二张者,由技术代表决定是否停止下一场比赛;即:

  A:不停止该场比赛资格:

  B:一张黄牌后,又被出示一张红牌,这一黄牌不再累计。

  (3)运动员被出示绿牌后必须出场2分钟;被出示黄牌后必须出场5分钟以上;被出示红牌后必须立即离开比赛(包括赛场周边);

  (4)如运动队有被禁赛的运动员,则该队替补席需相应减少运动员人数。

  (5)教练员、运动员或随队官员凡有围攻、漫骂、侮辱、殴打或故意伤害裁判员或对方运动员的,按违反《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和《中国曲棍球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五、报名:

  各队一经报名,需参加全部比赛,未经中国曲棍球协会同意不得退赛,否则取消参加本年度全国锦标赛资格。

  (一)报名办法:

  1、各参赛队必须在每年联赛开始前45天,向主办单位上报报名材料。

  2、报名材料必须用电脑打印并将电子文本上报联赛办公室

  中国曲棍球联赛电子邮箱地址:CHOCKEYL2010@YAHOO.COM.CN

  报名资料包括:

  (1)运动员姓名、出生年月日、国籍、场上位置、运动年限、国内比赛场次及国际比赛场次;

  (2)随队官员(包括:领队、教练员、队医、翻译、随队裁判员),姓名、出生年月日、国籍、执教年限;

  (3)球队报名表须加盖医务单位章;

  (4)所有人员电子照片发送到中曲联赛邮箱。

  注:文件名以“职务+姓名”命名,上述所有文件放入一个文件夹内,文件夹名称以球队名称命名;报名表及其它表格见附件。

  3、参赛名称:参赛队名称应报全称:

  (1)全称为:地域名+球队冠名+“队”;(无冠名则只报地域名+队)

  (2)报名与上述要求不符时,中曲联赛办公室有权按照参赛队法定名称和球队冠名的上述规定,予以纠正;

  (3)一旦报名完成,参赛队名称、球队名称在本赛季内,不得变更;

  (二)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

  1、代表参赛省、市、自治区在中国曲协办理了2010年度注册手续;

  2、年龄满16周岁的运动员(1994年1月1日以前出生);

  3、体能测验达标;

  4、外籍运动员需有本国曲棍球协会同意参赛函,经中国曲棍球协会批准。

  (三)报名人数:

  1、总报名运动员为25名(赛前技术会确定参加本站比赛的18名运动员),领队1名、教练员3名、医生1名;教练员兼运动员均占运动员报名数额;有外籍教练或运动员的队伍可再报一名翻译,(只有报名人员才可在替补席入座);

  2、首次报名时申报随队裁判若干名,裁判员资格经中国曲棍球协会认可后,于每站比赛派1名随队裁判。如不派裁判每队需支付裁判费人民币壹万元。

  3、每站比赛参赛队可报24人,其中领队1人,教练员3人,医生1人,随队裁判1人,运动员18名(每场比赛赛前1小时确定参加比赛的16名运动员);

  4、报名人数以联赛开赛前第一次报名为准,报名名额未满的队伍不得进行补报,但允许各队为外籍运动员预留2个名额,如果国内运动员占用此名额则不得替换;

  5、运动员报名号码为1号-32号,报名运动员号码一经编入秩序册,在本年比赛中不得更改;

  6、体测暂时未通过的运动员可以报名,通过体测后方可参赛;

  (四)报名变更:

  1、随队官员变更时,必须事先向中曲联赛办公室书面申报(附证书或证明文件),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变更报名并随队工作;

  2、如遇国家队集训或参加国际比赛,各队可向中曲联赛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换人申请表),提供新的相应人数报名名单,但与第一次报名人数相加后不得超过32人;

  3、更换的运动员不得使用其他运动员已经使用过的号码;

  (五)外籍球员的选拔及参赛规定:

  1、允许各参赛队注册2名外籍球员;

  2、外籍运动员注册时间始于2010年2月10日,止于第6站比赛开始前;

  3、外籍运动员注册时需出示经过中国曲协认可的身体检查证明;

  4、通过体测后方可参赛;

  5、外籍球员的选拔由运动队自主挑选。外籍球员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以及国际曲联、亚曲联、中国曲棍球协会的有关规定;

  6、赛季期间允许各参赛队更换外籍球员,但不得超过3人次;更换出队的外籍运动员在本年联赛结束前不得重新回本队;

  7、联赛期间被更换的外籍球员不能在本赛季中代表其他球队参赛。

  六、服装:

  遵守国际曲联制定的服装规定和《联赛手册》的规定。

  七、技术代表、裁判员和技术官员:

  中国曲棍球协会选派技术代表1人(兼裁判长)、2名中立裁判。各队均须选派一名随队裁判(国家级以上或参加过中国曲协组织的裁判员培训班成绩合格)。各赛区需选派当地技术官员4人担任记录台工作。各赛区负责仲裁录相的拍摄。

  八、经费

  1、参赛各队差旅费、伙食费、医药费、保险费自理,伙食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

  2、随队裁判差旅费由各队自理,食宿费由大会负担;

  3、中国曲棍球协会选派的技术代表1人(兼裁判长)、2名中立裁判差旅费、联赛办公室工作人员1人,食宿费、劳务费由大会负担;劳务费标准为技术代表1000元,其他人员800元。

  4、各赛区负责一次性接送站,不得向运动队收取接站费、市内交通费;

  5、中国曲棍球协会给予女子甲级赛区每站6万元补助,女子乙级赛区每站5万元补助,男子甲级赛区每站5万元补助,男子乙级赛区每站5万元补助。

  八、名次与奖励:

  获年度前三名的队伍,予以奖励;

  九、其它:

  新闻发布会、兴奋剂检测由中国曲棍球协会组织实施。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本竞赛规程由中国曲棍球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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